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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地契的红白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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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楠 发表于 2008-4-25 10:2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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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实行小农经济,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两宋至明清,土地买卖尤为盛行。不过法律规定,土地买卖必须立契才有效。
  这种地契,又以是否曾向官府上税并加盖官印而分为红契和白契。
  订立白契虽不影响买卖的成立,而一旦发生纠纷,红契才是强有力的证据。
  另外,古时农民多不识字,在立契时往往要找一个“中人”代写文契,同时作为契约见证人。
 在古代,官府既是政府机关,又兼理司法,可谓合政府与法院职能于一身。
一面说一个实事,乡民和尚争地案
  据乡民称,和尚伪造田契,侵占了他家祖上遗留下来的一块山地,用来埋葬死者。和尚则辩解说,山地是他师祖于雍正年间从俗家父亲的手里买来的,并非伪造田契。但乡民反驳说,他父亲曾于前任县令任内与邻人发生过地产纠纷,如果这块地早在雍正年间就已经卖出,为什么在原先呈交的山地界图中没有注明呢?
承办此案的县令调来乡民提到的前起地产纠纷案卷,在山地界图中果然未见有将山地卖出的任何标记。但是,这有可能是当时遗漏了,不能就作为伪造地契侵占山地的依据。
  再看和尚拿来的地契,只是一份白契(未上税加盖官印的文契)。但是,考虑到当时民间为避税普遍订立白契,所以也不能证明和尚造假。再传地契的代笔人,该人却已经死了。
  县官心想,这桩案子,原来买卖山地的人都死了,代笔人的证明也没有,地契又是五十年前的白契,还是在和尚的师父师祖两代都已埋葬在自家墓地后,于师叔临死前在经卷箱里偶然找到的。
  县令由此怀疑有人教唆和尚争讼,于是想一并追究。随即令和尚招出伪造地契的人。和尚不招,县令便下令用刑。用了几次刑后,和尚含糊承认地契是自己伪造的。
  县令却不善罢甘休,又令和尚照写一遍。然而字迹又对不上,便让差役再用刑。和尚大呼:“宁愿不要这块地了!”县令心里却想,得让和尚心服口服才行。见天色已晚,便让差役把人带下堂去,准备第二天再拷问。
  由于案情并未水落石出,回到住处,县官心里很不平静。想到第二天要让和尚从实招来,必须拿出过硬的证据才好,便一骨碌从床上爬起,命差役把代笔人的儿子传来问话,问他家中可有代笔字迹。
  代笔人的儿子回答说:“家中有收代笔费的账簿一本。代笔文契亲友家里很多。”于是让他回家取账簿,并向邻里讨取文契数张,还特别叮嘱务必要雍正年间盖有官印的红契。
  孰料第二天上午,县令取过代笔人儿子带来的账簿和红契,核对笔迹、画押,发现与和尚出示的白契完全相同,且在账簿中还清楚记有和尚师祖的法名,以及缴纳的代笔费。于是,一切真相大白:乡民状告不实,而和尚的确被冤枉了。
板凳
江南雨 发表于 2008-4-25 12:21:04 | 只看该作者
长知识。我们这里也发生一件事情,惠山的东北坡有一天主教徒的坟茔地,埋葬了苏南一带很多过世的天主教徒。90年代末整治坟地的时候要求他们把祖坟都迁到公墓去,还特意在公墓开辟了天主教墓地,并发给动迁费。教徒们不肯迁,他们说这块坟地是乾隆爷赐给天主教徒的,是皇封,并有诏书。以前天主教都是渔民,岸上没有他们的地方,人死了也都是丢进水里,到乾隆的时候才封给他们坟地。
地板
林都人 发表于 2008-4-27 20:29: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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