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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松的故乡 发表于 2008-1-22 11:3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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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钱,许霆到底该不该被判刑?文/鬼鬼郎君

案由: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公民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在取出1000元人民币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直以来,司法界、媒体和广大公民的讨论热点是:不管把许霆归于盗窃罪或者归于不当得利,总之,许霆有罪;焦点则在于,17.5万元是否属于数额巨大,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恶劣,法院判其无期徒刑是否属于量刑过重。

鬼鬼郎君则认为,在这个案例中,许霆既不属于盗窃罪,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当然更加谈不上情节严重了。而法院判其无期徒刑,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天大的笑话---如果法院拒不改判其无罪的话,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冤案

理由如下:

第一,许霆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己为储户设定的ATM取款程序在商业银行设立的ATM机上公开取款,而不是撬开ATM机或者用其他的非法手段入侵银行系统非法获得钱款,所以,这里根本就谈不上法院所说的秘密手段。

第二,许霆是使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凭自己在银行系统预设的密码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款项,既不是用盗取、抢劫或者拾获的别人的银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帐户里的钱款,也不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假银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银行公共帐户上的钱款,所以不是法院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至于谁往许霆的帐户里打入了17.5万元巨款,是自己的银行户头忽然中了巨奖,还是有人故意匿名赠与,还是银行自己的系统出了故障,许霆自然不愿去追究,在法律上以及他与银行签署的帐户协议上,也未规定他有义务去追究帐户钱款的来源。----哪一天如果鬼鬼郎君的帐户上忽然多了17.5万元,鬼鬼郎君自然也是如数笑纳,照用不误,根本不会去考虑是否需要“潜逃一年”的。

第三,许霆之所以能够取得17.5万元的意外款项,过错明显是银行方面的ATM机造成的,更何况制造ATM机的厂家已经赔付了银行的损失。而对许霆来说,只是个中奖般的意外之喜罢了。

所以,鉴于此,鬼鬼郎君认为,在许霆这个事件中,不仅不属于违法或者犯罪,就连道德上的非议都不应该存在---毕竟它与拾遗不还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在这个社会,我们或者可以做到不去非礼别人,但是恐怕难以对主动投怀送抱的美女做到坐怀不乱吧。

社会主义法律是讲道理和明辨是非的,司法的判决应该是法官在事实、证据、以及个人的逻辑和道德观念等要素下结合法律条文来考量案件对社会公正的推进程度,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司法的应用要避免传统的思维模式,才不至于闯入先入为主的概念性误区。

我们期望国家相关部门积极重视“许霆事件”,组织法学教授认真研究“许霆事件”,还无辜受冤的许霆公民以清白。许霆并可要求原告银行赔偿其名誉损失。


鬼鬼郎君  200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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