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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聚焦] 伊春区棚改相关政策规定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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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都守望者 发表于 2010-4-29 15:5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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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区棚改相关政策规定答疑


  东北网伊春4月29日讯(记者吕谡)伊春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已全面展开,但仍有许多百姓对具体拆迁工作中一些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太了解。27日,记者就伊春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采访了伊春区棚改办负责人。

  问:2010年伊春区棚改房屋拆迁工作中,补偿方式有哪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采取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到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具体规定是: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政策。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伊春区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为40平方米。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建安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和批准。

  问:被动迁户中有部分无证照房屋怎么处理?

  答:1、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①具有拆迁范围内伊春市城镇常住户口;②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③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3、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4、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5、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合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6、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问:在动迁户中有部分动迁户是特困户,政府将给予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特困户由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查,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建安成本交纳房款;确属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并实施廉租办法。

  问:在棚改拆迁中还有一部分是百姓俗称“公产户”,对于这部分拆迁户,在执行中有哪些政策?

  答: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板凳
树上的风 发表于 2010-4-29 16:31:01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应对央视焦点访谈的动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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