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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样办案的!真是让民众们大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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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从不回头噻 发表于 2011-11-11 16:2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说起我们的行政案子,我就一肚子辛酸!原本举办得好好的学校被人强抢去,无辜的学生们就那样被赶走,没有办法继续学业,也拿不到毕业证书,拿着父母的血汗钱念书,却落得如此下场,怎能不让人心寒??若是抢走学校的人好好做教育工作,我也认了,可是,眼看着自己一手创立起来的优秀民办学校就那样一点一点被蚕食,毁在歹人手里,我的心里不是个滋味!!

        七年了,我们上访申诉,都得不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我和教师代表们也曾40多次上京集体上访,但是都被阻截,要么就是被骗回去,原因很简单——怕我们上访影响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声誉,总是被阻止。被挡在门外的闭门羹,7年中我遭遇了无数次!

        我们的心都寒了!!都说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可是我在哪里看到的都是黑暗!!官员们不作为、不办案,只管收受好处!而有的所谓的专家教授,也因为利益驱使甘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喉舌和***!!如此勾结,让我们的社会乌云蔽天,我等草民哪里还有光明可寻??

        说到砖家、叫兽,有一个叫杨震的真是厉害,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办案员都围着他转,这是一种怎样的威力,一种怎样的气魄,一种怎样的黑暗,能让我们悬而未决的案子经由这位任职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黑龙江省教育厅法律顾问的杨震蜻蜓点水的轻轻几笔,我们就败诉了!败得彻底,滚得离奇!!

        咨询了多位律师和法官,得知原来原告写给法院的材料,其他人根本就没有权利在材料上进行批复和签字,即便是法院请来的顾问专家为办案子进行解答和批复,也应该另起一张进行解答!!除非是法院的领导办案,看了材料,才可能在原告亲笔写的材料上进行批复。但是有位法官朋友郑重地说,正常情况下法院的领导也不会随意在原告写的材料上批注!

        他杨震到底是何方神圣,竟然能在我写的而且是递给法院的材料上写写画画,还落款,我拿到判决书之后,竟然发现判决书和杨震的批注如出一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抄袭!这说明什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唯杨震马首是瞻?!杨震说什么,判决书上就写什么!杨震胡诌,从学生的利益、教育的角度给自己脸上贴金,说作为原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的举办者是同意了学校的“转让”事宜的,还说抢去我们学校的人出资了40万元等等,简直是一派胡言!!可是,就是这些“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批注竟然还被法院作为判决的依据!!

        就这样,在杨震大人的从中斡旋下,我们败诉了!!并且一再地败诉!!而黑龙江省教育厅却一再地胜诉!看来现在的办案是这样的:你有理没用,你背后没有人!你没理没关系,有杨震这样的牛人帮你,你就稳赢不输!!

        这还是法律吗??这简直就是人律!!黑龙江没有律法了!!黑龙江只有杨震这样只手遮天的牛人!!

        再说我们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拿到手里之后发现连下发的日期都是错的!这简直太搞笑了,法院,多么威严肃穆的地方!!判决,多么严肃的东西!!可是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做成了搞笑片!连日期都打错!!难不成法院在下判决的时候,办案员在睡觉??在开小差??我不想弄清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是怎么闹出的这个世界奇闻级的大笑话,我只想说,连日期这样的小细节都能如此马虎,那么,他们随便判谁个死罪也是没所谓的事咯!!

        关于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李少波院长向我们道歉了,也提出再审,在开庭前我方已将上京集团伪造的董事会决议申请交给了刘玉亮(本案的审判长),要求司法鉴定,但是在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却**下达了违法判决——也就是维持原判,只修改了年月日!!

        一开始,我们还以为光明的春天来了,结果再审的结果只是把日期改对了,判决结果还是维持原判!!李少波院长信誓旦旦向我们保证的“纠正错误”,也成了一纸空谈!!

        维持原判!维持原判!!维持原判!!!中国的法院就喜欢说维持原判,是不是都心知肚明每一次判决结果出来,背后都是扯不尽的裙带关系、见不得光的黑暗和暗箱操作??

        我们的律师对判决结果写了异议书,和大家共赏一下,看看这等浑浑噩噩、连最基本的法律条款都搞不对的法院是怎么成为为民做主的法院的!!

        1、 一审判决将法定的审核权与审核职能混淆是错误的!
        2、 一审判决对变更申请的内容认定缺乏证据!
        3、 一审判决对审计报告内容和程序的认定错误!
        4、 一审判决以合理性审查代替合法性审查!
        5、 一审未对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违法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
        6、 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伟大的网民们,看看我的律师提出的异议吧!!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连最最基本的民办促进法都搞不清楚,如何为民做主?如何能做出公正的、合法的判决??

        为什么不能民告官?什么时候才能还我们的老师、可怜的学生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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