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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自焚事件,又岂是一个“停职”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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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汶生 发表于 2010-4-2 01:3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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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们把强拆手续、法院判决拿来,我马上就搬。”这是江苏东海县黄川镇的年过花甲的农民陶惠西对镇干部说的话。从这句话里,相信每一个公民看了,都会对于这样的老年农民心生敬佩之情,敬佩其对于法律的信仰与遵守。
  然而,他们的遵纪守法等来的却不是什么好下场。3月27日,当他们的家被镇干部、警察以及推土机、铲车等强势者包围时,法律并未给其庇护,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压力,两位老人为了“守住自己的家”,在家里点燃自己,一个被烧死,一个烧成半死。这是在他们的家面对被强拆而消失的下场时,他们最后的也是惟一的捍卫权益与抗议的方式。在两位老人上演悲惨的自焚一幕时,法律与正义最终缺席了,他们的自我焚烧,也没能守住自己的家,猪被赶走,猪圈也旋即被铲倒。
  两位老人悲情的自焚事件发生后,东海县进行了调查与处理,“黄川镇政府对突发性事故处置失当,县委决定暂停周文君镇长职务。”当地对“东海自焚事件”定了性,也处置了当事官员,但并不意味着东海当局的处置是公平正义的,是能让受害者家属及公众信服的!
  事件的关键点在于,黄川镇政府及主要领导的过错是否只是“对突发性事故处置不当”的问题,在“突发性事故”发生之前,当地政府是何作为?或者说是谁的行为导致这一“突发性事故”?从新闻报道的事实来看,正是由于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了两位老人的自焚,而政府至今也拿不出强拆的手续与法院相关的判决文书,也就是说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
  因此,非法强拆他人房屋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所应该承担的就不仅仅是行政责任,也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而应该是刑事责任。仅依据我国《刑法》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镇政府的领导与干部没有强拆手续与法律依据,便动手公权力,调集干部、警察、保安以及推土机、铲车等强势力量,强拆民宅,是不是滥用职权?导致了一死一重伤、影响恶劣的后果,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从公平正义出发,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出发,从让公众信服出发,也从维护政府及国家形象出发,强烈呼吁司法机关介入此事,深入调查自焚事件中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给当事者及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并以此事为教训,防止此类悲剧的再度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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