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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要依法裁决何平案 最高法院应为ST中源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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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放生命 发表于 2011-6-29 16:1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强烈呼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何平职务侵占案为依法治企保驾护航
ST中源何平案企业联合调查组/文

在中国成立九十周年之际,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何平案代理律师,接到了南开区法院送达(2010)南刑初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称“依法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裁定何平案件中止审理。至此,侵害我公司利益的何平等职务侵占案,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普通刑事案件,被法院以牵强的理由一拖再拖,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路“研讨”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何时裁决遥遥无期。在这过程中,法学专家、九三学社领导、传媒记者、司法掮客,网络水军,各路人马插手案件,致使报纸杂志报道各异,网络上谣言四起,正常的案件审理因被告人方的私下关系运作、媒体网络上的造谣乃至司法界败类的暗中鼓捣而被扭曲,进而造成人心不安,企业不稳,社会舆论哗然.
此案的审理,已全面折射出中国的司法现状,公正即将跌入私利的陷阱。万般无奈,我公司也仿效何平方造谣者用过的公开信方式,本着对事实和法律尊重之原则,和对数万股民和**万储户家庭负责之态度,向社会各界澄清事实真相,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南开区法院公开强烈地发出呼吁和请求,希望法官和领导们本着良心和职责,依法监督案件公正审理,让正义的火种能在何平案中保有和燃烧!                                                                                                                                                                                                                                                                                                                                                                        
一、何平等人以领取月绩效工资等手段为名,实施侵占我公司财产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如果司法机关受不当影响而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将根本损害公司治理秩序和司法公正。
何平、叶新、柴新宇和高鹏德四人,自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经我公司股东方之一ST中源委派至我公司担任公司高管,其中何平任董事长兼总裁。何平等自2008年开始,即利用管理层的内部控制之便,违反公司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和同业竞争禁止义务,通过另立私人控制公司转移公众和国有投资企业的资金、资产、技术和人员,滥发工资和福利,违规报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巨额经济补偿金等等方式,损害我公司利益,并造成约2800多万元的损失。为此,ST中源举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诉诸人民法院。
因为我公司为上市公司ST中源的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我公司一直认为,何平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典型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侵害商业秘密罪,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该两罪的要件。但是公安办案人员经多方咨询认为就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侦查和移送起诉等方面太复杂,在市检察院限定的侦查期限内难以全部查清;侵害商业秘密罪又涉及我公司和血研所的技术骨干,如处理不当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而公安机关认为何平等人自立月绩效工资名义领取286万元巨额资金的行为证据充分,是性质非常清楚的职务侵占犯罪,故最终按照职务侵占罪定案。我公司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已按照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地追回了我公司被转移的权益,且流失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亦在何平等案发后回归,故未予坚持深究何平等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侵害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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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怒放生命 发表于 2011-6-29 16:18:49 | 只看该作者
何平等人自立月绩效工资名义领取巨额资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何平等人身为公司高管,明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薪酬制度,其薪酬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却为了达到“多拿钱”(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目的,利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的身份和职责便利,自行制定《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自行审批,从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以月绩效工资的名义,何平侵吞我公司871946.25元,其他几名高管分别侵吞我公司66万元。何平等人主体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主观上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公司资金占为已有,且每人所占有的资金均超过了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何平等人构成侵占罪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的案件,据说在天津市高级法院某高层领导的一再干预下,审理程序一拖再拖,最后天津高法竟然令南开区法院将是非分明的案件,以请示方式不负责任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包含一有罪一无罪两种截然相反意见的方案。
该案拖时无果已长达一年零八个月。我们只想强调,何平等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违反公司董事会有效决议,自立名目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内部人侵占犯罪。这是所有认真了解案情的刑法专家和法官、检察官所一致确认的。何平方在案发后,以只提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的手法骗取了陈兴良、高明暄、赵秉志等知名刑法专家的无罪法律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相关领导、媒体和法院以误导公众和干扰办案,经ST中源何平案企业联合调查组向三名专家核实,并向他们出示全部案卷材料,专家们认为何平等人是构成犯罪的,赵秉志明确表示,如相关司法部门出面,他们会提供认定何平等有罪的全面法律意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向我公司出具了认定何平等人有罪的书面法律意见,明确结论是:“一、何平等人的行为确实涉嫌职务侵占罪,且有共同犯罪的特征;二、涉案数额巨大,应当适用该罪第二档法定刑量刑。” 然而,一审南开区法院面对如此简单的刑事案件却拖时如此之久,让我公司和社会各界都无法理解。
何平等涉案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占了我公司数百万元的财产权益,还给我公司造成2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更恶劣的是损害了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如果这种犯罪行为不被认定,那么损害的就不仅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了,它将摧毁我公司乃至天津的干细胞科技产业。我公司认为如法院作无罪裁决,必将实质上使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合法化,如果这种裁决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必将从根本上损害中国的公司治理秩序和运营环境,损害公司投资人广大股民和血研所国有资产的根本权益,破坏天津乃至中国的投资环境,摧毁中国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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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怒放生命 发表于 2011-6-29 16:19:11 | 只看该作者
何平等人自立月绩效工资名义领取巨额资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何平等人身为公司高管,明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薪酬制度,其薪酬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却为了达到“多拿钱”(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目的,利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的身份和职责便利,自行制定《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自行审批,从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以月绩效工资的名义,何平侵吞我公司871946.25元,其他几名高管分别侵吞我公司66万元。何平等人主体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主观上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公司资金占为已有,且每人所占有的资金均超过了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何平等人构成侵占罪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的案件,据说在天津市高级法院某高层领导的一再干预下,审理程序一拖再拖,最后天津高法竟然令南开区法院将是非分明的案件,以请示方式不负责任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包含一有罪一无罪两种截然相反意见的方案。
该案拖时无果已长达一年零八个月。我们只想强调,何平等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违反公司董事会有效决议,自立名目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内部人侵占犯罪。这是所有认真了解案情的刑法专家和法官、检察官所一致确认的。何平方在案发后,以只提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的手法骗取了陈兴良、高明暄、赵秉志等知名刑法专家的无罪法律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相关领导、媒体和法院以误导公众和干扰办案,经ST中源何平案企业联合调查组向三名专家核实,并向他们出示全部案卷材料,专家们认为何平等人是构成犯罪的,赵秉志明确表示,如相关司法部门出面,他们会提供认定何平等有罪的全面法律意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向我公司出具了认定何平等人有罪的书面法律意见,明确结论是:“一、何平等人的行为确实涉嫌职务侵占罪,且有共同犯罪的特征;二、涉案数额巨大,应当适用该罪第二档法定刑量刑。” 然而,一审南开区法院面对如此简单的刑事案件却拖时如此之久,让我公司和社会各界都无法理解。
何平等涉案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占了我公司数百万元的财产权益,还给我公司造成2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更恶劣的是损害了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如果这种犯罪行为不被认定,那么损害的就不仅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了,它将摧毁我公司乃至天津的干细胞科技产业。我公司认为如法院作无罪裁决,必将实质上使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合法化,如果这种裁决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必将从根本上损害中国的公司治理秩序和运营环境,损害公司投资人广大股民和血研所国有资产的根本权益,破坏天津乃至中国的投资环境,摧毁中国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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