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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zixunshi    时间: 2007-11-25 10:03
标题: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方案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方案(一)
为规范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市场,完善心理咨询行业机制,推进心理咨询师行业准入制度的开展,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心理咨询行业现状和特点,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心理专家论证,经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部门批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贯彻优化心理咨询师行业结构,规范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建设高素质心理咨询师预备队伍的宗旨,从我省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长远目标出发,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统筹考虑,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依法从严,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开展面向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确保我省心理咨询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认定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于在职心理咨询师和非从业统一要求,不设双重标准,不搞两套程序。
  3、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杜绝随意性。
  4、优质诚信的原则:坚持把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廉政建设,把好“入口关”,自觉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心理咨询师资格信誉,高质量、高水平作好各项工作。
二、认定范围、对象
  为保证心理咨询师预备队伍的高素质,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范围和对象是:
  2007年12月31日前通过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心理咨询师培训单位培训,经国家统一鉴定考试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证书人员(包括三级和二级)
  下列人员暂不受理申请:
  (一)非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培训单位培训的人员;
  (二)非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异地培训鉴定持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认定条件
  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条件包括五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条件、培训单位情况说明、本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条件和职业能力条件,五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中国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必须是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
  (二)培训单位情况说明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应按要求,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培训单位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颁发单位和鉴定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写出评价意见。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现时表现。对于思想政治态度有严重问题,职业道德败坏,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认定其心理咨询师资格。
  (四)心理咨询师鉴定条件
  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条件。
  1、2005年12月31日前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2)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者。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毕(结)业证书者;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中级职称,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2
、2006年1月1日后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者;


(2)具有其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2)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3年者;


(3)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3年者。

(五) 职业能力条件
  职业能力条件包括心理咨询工作所必须具备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版职业能力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定机构及其管理权限

(一)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

  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为法定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1
、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社科联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省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办法,并对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认定。
  (三)认定委员会及其职责
  1、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机构均由相应的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心理学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心理咨询师资格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认定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的职业能力考察。
  2、心理咨询师资格专家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专业小组,负责对申请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职业能力的考察。
  五、组织机构
  省社科联和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成立心理咨询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幸(省社科联副主席、党组成员)
  副组长:
  陈力(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会长、哈医大心理教研室主任)
  赵东伟(省社科联学会部副部长)

成员由黑龙江省内心理学专家组成。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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