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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伊春区法院高淑芬吃人不吐骨头 [打印本页]

作者: 冯宪刚    时间: 2011-11-2 20:11
标题: 伊春区法院高淑芬吃人不吐骨头
我叫冯宪刚,男,33岁,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运河镇水上村。 联系电话:13276597555
    我是江苏省徐州市从事保险代理行业的工作人员,2010年4月份,通过我亲戚娄胜环介绍,认识了原先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铁力营销服务部经理身份的才智勇,此时才智勇已被伊春市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却仍然冒充其工作人员而我却不知道情。才智勇与制假证的刘玉林和其妻胡凤莲帮助下制作了167份保单,于是才智勇又找到了在广州的老王刻制了中国人保伊春分公司的公章。我在才智勇承诺能承担理陪责任的情况下,最后商定每份保单给付才智勇560元保险金另外加30元好处费。共400份保单。我又付给他下一批保单的预付款5万元,这些钱的给付里我通过银行汇款给才智勇的,共计297.200.00元。收到保单后开始发放保险单。相继经过我在网上查询得知,根本没有保单信息,这时我才发现上当被骗了,于是报警。经伊春市公安分局经贞大队受理此诈骗案件后,将犯罪嫌疑人才智勇,刘玉林,胡凤莲,马延尧,孙镜如抓获,并将诈骗我的钱财予以全部收缴。2011年2月9日经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决。才智勇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决书第六条判决将扣押及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反还给受害人。可直到今天,我没有收到一分钱。
    我是被骗的保险代理人,才智勇骗取我付给的保险款,现在这批款被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全数追回保管,就应依法返还给我,我才能用这笔钱偿还交给我钱的受害客户。现在客户整日上门索取投保费,并将我诉讼到法院有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为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目的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我多次找其交涉索取该钱款被拒绝。伊春区法院刑事庭长高淑芬以我不是直接受害人为由拒不返还我的钱。我把投保户在我们江苏省邳州人民法院起诉我的判决书给他看证明我是受害人。可伊春区法院刑事庭长高淑芬居然说这份判决书是假的(有录音为证)。其行为令人心寒,伊春区法院为侵吞我钱款置法律而不顾,随意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是一群吃人不吐骨头的狼!我在找伊春市法院无果的情况下只能求助各位网友了……
作者: 海洋二零一二    时间: 2012-5-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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